为加强学校实训教学和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训教学安全、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指导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应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和安全教育,始终把实训教学安全放在首位,树立“安全第一”的高度责任意识。
2、相关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在上课前要做好充分准备,特别是要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排除。
3、指导教师实训课前,首先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训教学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实训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图片及文字记录。
4、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上课、下课人数清点和课中抽查等考勤工作,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报告。
5、指导教师要安排好工位,在实训教学中加强巡回指导,杜绝学生串岗、违规操作等现象。
6、使用转动机械,不得戴手套作业,长头发的男同学和女同学要戴帽子。
7、用电必须保证安全,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不准用钢丝代替保险丝;使用大功率电器时要专人负责,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和电热设备。
8、实验实训室管理员不得将房间钥匙转借他人或复制,实验实训室在开启状态必须有人在场或可以监控到该室的地方。
9、在实训教学过程中如果发生人身和财产等安全事故,指导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将安全事故降低到最小程度,迅速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力所能及的现场救治,根据需要及时送医检查治疗,班主任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10、指导教师和管理员要及时向法制安全处、实训中心、系部报告(小事故在1小时内,大事故在15分钟内),不得迟报或瞒报。对受伤学生和相关的责任学生,班主任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协调处理就医和责任承担问题。在教学安全事故责任未认定前,受伤人员的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由学校垫付,责任认定后再行结算。
11、教学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成立由分管安全的校领导牵头,法制安全处、实训中心、专业教师参加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公安和安全生产部门调查处理。相关教师、班主任、学生和管理人员要配合学校或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对教学安全事故的调查,客观如实地反映情况。
12、有违反安全制度,不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事故、丢失器材设备的直接责任者,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