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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中等职业学校(集团)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试行)
2022-05-24 17:41:11 返回列表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及党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建立优质高效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学校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工作)责任,推进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工作遵循服务中心、突出重点、实事求是、讲求时效、保证落实的原则,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 督查工作范围
  (一)上级部门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
  (二)上级机关或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学校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
  (三)上级或学校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策、部署事项;
  (四)学校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明确要求报告结果的批示件;
  (五)校纪委专项监督检查或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报校党委研究同意需要整改但未整改完成的事项;
  (六)经校纪委谈话提醒并要求整改但未完成整改的事项;
  (七)其他需要办理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交办。依据校党委、行政、主要领导意见,对确定的督查事项,由校纪委立项登记,明确责任部门、工作要求和反馈时限等内容,按程序呈批后以书面形式转交相关办理。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事项,应明确牵头及协办部门。
  (二)建立台账。对列入督查的事项,分类建立规范的督查台账,进行全过程、动态化跟踪管理。
  (三)跟踪督办。督查事项交办后,校纪委应根据工作任务的重要性、难易程度及推进落实情况,采取电话询问、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座谈交流、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核实、检查项目和任务进展落实情况。对进度滞后的部门,校纪委向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下达督办通知书、约谈、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等加大督查力度。
  (四)反馈报告。校纪委要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梳理汇总,结合跟踪督办情况适时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报送相关领导阅示。
  (五)责任追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督查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承办的督查落实工作负总责;经办人员对承办的督查落实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分管负责人负有分管责任。督查中发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保质、合规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追责问责,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第五条 对落实督查事项进度滞后的部门,经校纪委会议同意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加大督查力度。
  (一)向责任单位下达督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年内被约谈2次及以上的,要求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和整改承诺;
  (四)经多次督办工作仍严重滞后、成效不明显的,按照《黄冈市中等职业学校(集团)日常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纳入通报范围,通报责任部门及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结果运用
  各部门未完成已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任务,对学校整体工作造成影响的,做如下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纪委登记在册,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向校党委建议:该部门年度不得评先评优、部门主要负责人、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不按督查时限要求和规定内容报送督查督办材料,全年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
  2、对学校交办工作任务未按进度、时限开展的,校纪委采取《督查事项催办单》的方式催办,全年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全年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
  3、被校纪委通报批评全年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
  4、虚报数字、隐瞒实情或干扰阻碍督查督办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全年累计达2次及以上的。
  (二)未及时落实学校安排部署,导致工作严重滞后,对学校工作造成极其重大影响的,由校纪委登记在册并提出书面意见,报校党委审议,该部门年度评先不得评为优胜单位,部门主职不得评为优秀,并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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